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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医院冠状动脉心脏造影术致我母亲死亡
发言人帐号 匿名
留言日期 2017-08-31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发言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我的母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中学退休人民教师张新莉,2017年8月17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医院心内科办理入院进行身体检查,8月22日冠状动脉造影术过程中出现过敏性休克,多脏器衰竭,于8月28日不幸去世,年仅61岁!亲人去世后,面对家属的质疑,院领导态度恶劣,推卸责任,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我们有几点疑问:你们没有父母兄弟姐妹?你们家遇到我们家人这种医疗事故,是什么态度?也是推卸责任么?仅是否进行皮试问题,相关医生前后说法不一致,出尔反尔,家属并未接收到做皮试的通知,我们对是否做皮试有疑问。院方不从管理、技术、抢救时效、抢救应急预案找自身不足,而是推卸责任。请问院方,你们让我们去走司法程序,主要病程记录不让复印,是不是有不可见阳光的问题?有没有造假,涂改病历嫌疑?医生建议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时介绍,红星医院进行此术仪器先进,安全系数很高,在了解病人有过敏史、低血压(92/58mmHg)前提下仍建议实施造影手术。作为无相关专业知识的普通患者,我们根据医生建议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8月22日下午进行造影手术,造影中,刚推入造影剂碘帕醇即出现低血压及过敏性休克症状,随即转入重症监护室,于8月28日抢救无效去世。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记录为11:10-11:40进行皮试,但重症监护过程中相关医生对是否进行皮试表述模糊,不能确认是否进行过皮试。事后核对收费清单中,也未出现碘帕醇皮试试剂及相关收费明细, 仅出现皮试二字,收费为1元,。而根据药品说明书,碘帕醇试剂必须打开后立即使用,放置即变质,因此,也不存在皮试和造影使用同一瓶试剂的可能。医嘱中8月22日早上11:37至下午19:24分为空白,未出现造影术相关试剂和操作。此外,造影后(19:15注射碘帕醇)家属发现医生行为异常,护士进出频繁,脚步急促,无人告知家属患者已在施术中发生休克。在我母亲多次报病危情况下,医院仍对其他进行冠状动脉造影术的患者鼓吹该院提供的冠状动脉造影术仪器先进,安全系数高,未对可能出现的严重过敏进行提示。综上所述,红星医院病历记录混乱、模糊,医生毫无责任心,问题发生后医院也无相关整改措施,无法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如果走司法程序,患者是弱势群体。我们一家处于失去亲人的巨大的悲痛当中,希望类似的悲剧不要再次发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主持公道并且监督红星医院整顿。谢谢大家!                                            投诉人:付强                                      联系电话:13779371628
回复时间 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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