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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来源:新华网    2011/03/03 12:47:39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自治区近期出台《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希望吸引股权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紧抓新疆发展机遇,培育更多成长性企业。

    据自治区经信委介绍,《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注册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股权投资企业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在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后,可享受五项优惠和鼓励政策。其中包括,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对于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为培育更多成长性企业,吸引更多直接投资,自2010年起,新疆将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培育进入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的成长性企业;对重点企业将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包括鼓励和引导直接股权投资、支持各类债务和债券融资、促进金融服务创新等。

    《暂行办法》还特别提出,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自治区重点支持成长性企业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新疆宏源证券分析人士表示,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将有助于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对市场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现价值创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并促进地方资本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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