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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治理需要处理好十大关系

2019/05/23 11:16:06  

互联网的普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提高了各个行业的工作效率,推动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目前,全球网民已达43.88亿,其中,中国网民达到了8.29亿。网络空间成为世界网民共同的精神家园。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但是,网络空间充斥着大量的违法与不良内容,互联网治理迫在眉睫。目前互联网治理中需要处理好以下十大关系。

第一,虚拟与现实的关系。在互联网治理中,不能因为网络空间是虚拟的,就放任不管。其实,虚拟的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密不可分。现实的人在虚拟的网络中漫游,既可享受优质内容带来的益处,也会受到违法与不良信息的危害。网络用户每天往返于虚拟环境与现实世界之间,容易导致虚拟环境的现实化。因此,在互联网治理中,首先要正确认识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的关系,把握好互联网治理对个人、组织、社会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采取积极的治理态度与相应的治理行为。

第二,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在互联网治理中,发展与安全是两个重要的方面。发展为先还是安全为首,抑或二者并重,是治理中首要考虑的问题。互联网商业化初期,往往以发展优先,随着互联网应用规模不断扩大,进入繁荣期的互联网,安全问题变得突出。一般来说,网络技术强国,治理理念是发展优先,以发展促安全;网络技术弱国,治理理念是安全优先,以安全保发展。当然,发展与安全并重也是不错的治理理念,关键是要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做到协调一致、齐头并进。至于采取哪种治理理念为佳,要根据国家的体制、经济发展程度、文化价值观念、公众网络素养以及网络发展所处的阶段来综合考量。

第三,技术治理与行政监管的关系。技术治理是互联网治理不可或缺的手段,私营商业公司通过代码的编写控制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在互联网治理中,要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防控网络风险的发生,即从技术层面化解网络风险。在互联网治理中,通过运用有关技术可以提高治理的效率,但是技术不能包办一切,行政监管同样重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行政监管防止技术垄断的私营部门滥用技术损害用户利益;二是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监管,使互联网治理常态化。

第四,治理创新与经验借鉴的关系。互联网发展始终伴随着互联网治理,在互联网发展的不同阶段,应采取不同的治理方法、手段、策略。治理模式、治理机制、监管模式等要不断创新。与此同时,对于国外比较成熟的互联网治理经验,可加以借鉴。例如,美国倡导的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国际组织和公众等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法国实施的政府、网络技术开发商、服务商和用户四方经常协商对话基础上的“共同调控”政策等。这些国家在互联网治理中成熟的经验可借鉴过来,结合我国国情与网情,进行本土化改造,为我所用。

第五,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互联网治理中要秉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理念,互联网企业不能为了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放弃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互联网企业规模越大,社会责任也越大,公众的期望也越高。同时,政府部门出台的规章制度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社会效益而不顾互联网企业应享有的合法合规的经济利益。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矛盾冲突时,互联网企业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不能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放弃社会责任。作为责任主体,企业履责要落到实处,要依法依规依约加强监管,确保自身经营的网络空间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

第六,自律与他律的关系。互联网治理离不开自律与他律。自律主要指伦理道德公约的行为准则、职业操守等,强调自我约束与管理,具有自觉性。例如,《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等是互联网行业的行为准则,靠行业人士自觉遵守。他律主要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制度等,强调外部的监督与管束,具有强制性。例如《网络安全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是网络空间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违反者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政府要一手抓互联网伦理道德公约建设,一手抓网络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使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

第七,多边治理与多方治理的关系。互联网治理是个世界难题,目前全球互联网治理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多边治理模式与多方治理模式,两种治理模式各有优劣。多边治理模式强调政府在治理中的权威性与核心地位,同时吸收其他主体参与,主张网络主权,实行自上而下的科层式治理机制。这种治理模式有利于主权国家间政府合作,打击跨国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多方治理模式淡化政府作用,主张网络自由,反对网络主权,提倡治理主体多元化,主体之间协商合作,实行自下而上的松散式治理机制。这种治理模式可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有利于互联网的创新与自由。在互联网治理中,不宜片面强调一种治理模式,要把多边与多方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多主体协同治理模式。

第八,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关系。在互联网治理中,要正确处理好网络空间行为主体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关系。作为网络治理方,要确保网民、企业等行为主体有自由使用互联网的权利,确保其网络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到实处,不能随意剥夺行为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同时,作为网络使用方,要履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组织和他人合法利益的义务。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要遵守网络法律法规与伦理道德,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第九,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的关系。互联网治理必须要有目标。目标可分为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近期目标主要是针对当前互联网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规章制度,通过日常治理与专项治理行动,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远期目标侧重于打造互联网良好的生态、建构清朗的网络空间,满足人们在网络中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因此,需要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治理体系与完善的法规体系。近期目标要有可操作性与现实性,远期目标要有前瞻性与可实现性。

第十,多主体协作共治与交叉平衡关系。互联网治理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互联网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各方主体的作用,治理主体职能及其相互关系需要理清。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政府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问题,互联网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并没有压实责任,以互联网协会和技术社群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并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公民个人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不高,主体之间共商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因此,面对复杂的网络问题,要建立多主体交互式协作共治机制。

在互联网治理中,处理好这十大关系,有利于提高治理效率,达到治理效果,打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空间,更有利于个人的成长、组织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兴旺。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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