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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上海政府信息公开之“门”开得更大

2020/04/28 11:17:00  

 

政府信息公开虽然不是法治政府的全部意涵,但却是它的一个重要侧面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于2004年颁布实施,是全国最早的政府信息公开省级政府规章。日前,为充分体现法治政府理念,市政府常务会议又原则同意《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改草案)》,它不仅将上海16年实践所积累的经验纳入草案加以固化,还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作了完善和创新,彰显出便民服务的行政宗旨。
这次修改使得政府信息公开之“门”开得更大。其要义是最大限度主动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程序上,进一步规范了依法申请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制度。 

政府是否具有透明度、是否体现规范性,这是与政府信息公开成正比例的。倘若政府信息形如“孤岛”,势必带来公共服务的虚位,提供的信息服务的细致度和实用性不够;倘若政府信息只是一种“供给导向”的模式(而不是“需求导向”),起着政府单方面的“传声筒”作用,势必缺失与民众的互动基因,不能满足民众的利益诉求。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上海市政府连续性举办新闻发布会,由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及时公开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预期目标、实施方案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抗疫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一实践雄辩地证明:政府信息越公开,公众越是对于政府决策减少神秘感,增加参与感,提高获得感。

政府信息公开虽然不是法治政府的全部意涵,但却是它的一个重要侧面,从政府政务公开的程度可以折射出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水平。这方面工作还有待于抓深抓细抓实,使各级政府的法治面影在社会公众眼中更加鲜明、更加动人。 (沈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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